理事董裕平在《经济参考报》上发表文章 评析如何构建开放安全的金融体系
发布时间:2016-01-28

        2016年1月28日,论坛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董裕平在《经济参考报》上发表题为《建设一流金融企业 增加国际话语权》的文章。

        文章指出,我国应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统筹顶层设计,协调好国内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联合“走出去”,同时做好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有机结合,其中的关键环节是要构建一个开放安全的金融体系。

        其一,加快培育具有国际一流竞争力的金融大企业

        与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机构的海外业务总体上起步较晚,境外资产占比仍然较低,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与话语权不足,在国外经济社会中的影响力比较有限。如果中国不能拥有像美银、花旗、瑞信、德意志银行等那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机构,就很难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高端领地,往往被迫受制于人,也就没有多少规则话语权,尽管经济规模很庞大,但经济与金融的影响力很难投射出去。

        措施:一是着力解决好人才劣势问题,要重点培养选拔一批具备全球视野、国际背景和金融专业能力的领军人才,以及一大批适应国际化经营需要的各类技术人才和项目人才,以满足业务发展不断扩容提质的需求。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审慎开展境外并购,完善境外分支机构网络,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三是允许金融机构在风险限额内适当参与境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获取市场深度信息和提升业务技能。四是加强国际经济与金融合作,根据“一带一路”战略需要,重点与沿线国家的重要金融机构建立紧密而深入的合作联系,形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其二,加快在自贸区试点离岸金融市场

由于受到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市场不够成熟等因素的影响,沪深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展还比较有限,境外项目或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受到限制,这种情况实际上非常不利于我国产业对境外优质资源的控制。

        为此,可以利用已有的上海、天津、广东等地自贸区的相对隔离与制度条件,研究推出离岸证券交易市场,吸引境外优质企业与项目资源到中国资本市场上市或发债融资,前期可以优先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重点企业上市。采取这种引进来的方式,有利于发挥中国经济金融对有关国家与地区的影响力。以后随着境内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趋向成熟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现,在自贸区设立的离岸证券交易市场就可以演变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板。

        其三,稳步推进新型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机构建设

        为了有效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必须要有相应的金融资源支持。为此,稳步推进亚投行、金砖开发银行、海上丝绸之路银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以及丝路基金等区域性金融机构的筹组建设,根据各自章程定位,重点支持沿线国家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实体经济增长。鼓励中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有关项目合作,协调发挥金融资本的引领作用。

        其四,继续协调好开发性、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联合建立境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

        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发挥各自优势,根据客观需要创新投融资机制与服务产品,鼓励支持境内的企业与个人使用人民币向境外投资。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尤其要避免境内不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展业务时出现恶性竞争而造成国家利益严重受损的问题。发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基金,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基金的发起设立和资金募集。

        其五,审慎构建开放金融体系的风险防控安全网

        一是加强建设处置地缘政治风险的能力。由于经济设施相对落后的国家与地区,包括“一带一路”沿线,政治法律环境较差,有些还存在较为严重的宗教冲突,风险广泛存在,加强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在政府层面加强保障机制,签订各种多边、双边协议,约束并管理好政府信用与商业风险。二是加强培养外部合作力量,通过文化教育以及学术交流和经济金融合作,广泛开展公共外交,在发展中国家建设大量友好合作的人才队伍,深入研究当地的宗教、文化与情感风俗等,有利于克服信息不足和沟通障碍,为中资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深度融入所在地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汲取有的项目前期投资被“套牢”的深刻教训,减少所在地的各种掣肘行为。三是加强国际监管与法律合作。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实施中的实际业务细节提出监管要求,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利用双边与多边机制,加强与东道国以及区域性和全球性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为中资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四是以大型金融机构为依托,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运营能力的设计咨询、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健全信息服务和中介保障体系,同时加强对全球经济与金融市场的舆论影响力。五是强化对国有性质的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在境外投资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各种腐败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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